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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訴,3706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酌減房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706號 原 告 蘇石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房貸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繳費查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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