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4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祖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勖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1,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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