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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EV,115,北小,2423,20260729,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6:2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
- 原告劉毓雯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小字第2423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劉毓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大智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