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EV,115,北小,361,2026073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6:2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蒲盛松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3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蒲盛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