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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簡,4634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634號 原 告 柳約有 被 告 黃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8月7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5年7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戴子清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EV%2C115%2C%E5%8C%97%E7%B0%A1%2C4634%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