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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EV,115,北補,1902,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6:2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張鈞堯 陳報地址:新北市○○區○○街00號6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902號原 告 張鈞堯 陳報地址:新北市○○區○○街00號6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泰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