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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CEV,115,潮簡,108,2026073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6:2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林喜郎
- 被告林麗姿
- 被告林鴻儒
- 被告林麗鶯
- 被告林麗香
- 被告林麗卿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簡字第108號上訴人即原 告 林喜郎 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麗姿
被 告 林鴻儒 林麗鶯 林麗香 林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5年度潮簡字第108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3,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對於繳納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