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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潮簡,498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簡字第498號 原 告 陳沂鄖 被 告 唐開麟 汪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6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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