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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潮補,941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補字第941號原 告 尤文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金雀、尤文志、尤文聰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三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6,6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三人應自民國115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12,277元。是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8,897元(計算式:396,620+12,277=408,89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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