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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潮補,959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補字第959號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亞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石亞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905元,應繳裁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家維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CEV%2C115%2C%E6%BD%AE%E8%A3%9C%2C959%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