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補字第972號原 告 潘姿云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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