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嘉原小調,25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原小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羅宥貞 相 對 人 戴立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桃園市,有本院查得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而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未能證明侵權行為地是在嘉義縣或嘉義市,是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或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羅紫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宗軒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EV%2C115%2C%E5%98%89%E5%8E%9F%E5%B0%8F%E8%AA%BF%2C25%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