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賴盈利 被 告 何政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950元。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且被告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柏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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