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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嘉簡聲,30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吳艶珍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嘉簡字第396號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民國115年6月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並未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羅紫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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