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理由書狀。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民國115年6月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並未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羅紫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宗軒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EV%2C115%2C%E5%98%89%E7%B0%A1%E8%81%B2%2C30%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