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嘉簡調字第648號聲 請 人 廖佩玉 即 原 告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 聲 請 人 楊禮維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子峻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9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原告追加展煌環保有限公司為被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57,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6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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