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人 王緯貞律師相 對 人 游錦富 游騰立 游騰正
游美環
游進楠
游漢欽
游淑卿 游于萱
游于庭
游騰仁 游騰智 游秋子(即游清圳之繼承人)
游金男 楊樹勳
曾素卿 游騰修 游騰憲 游克偉 游翔瑋
鍾亦嵐(原名:游築和)
游進成
游忠賢 游水源 游金輝 蔡季宸(原名蔡永昌)
鄭光志 劉錦書 劉榮宗 劉榮斌 陳素月(即陳游阿香之繼承人)
陳淑媛(即陳游阿香之繼承人)
陳素美(即陳游阿香之繼承人)
陳守漢(即陳游阿香之繼承人)
林秀嬌(即陳阿里之繼承人)
張錠(即陳阿里之繼承人)
張林茂(即陳阿里之繼承人)
趙馬丁(即陳阿里之繼承人)
林中茂(即陳阿里之繼承人)
林明哲(即陳阿里之繼承人)
賴菊香(即陳阿里之繼承人)
林容嬿(即陳阿里之繼承人)
林永崧(即陳阿里之繼承人)
林芸楨(即陳阿里之繼承人)
黃楊秋薇(即游清圳之繼承人)
楊煥琳(即游清圳之繼承人)
楊睿宏(原名楊朝明,即游清圳之繼承人)
楊秋涼(即游清圳之繼承人)
楊朝基(即游清圳之繼承人)
游承修(即游輝昌之承受訴訟人)
游惠嵐(即游輝昌之承受訴訟人)
游碧芬(即游光明之承受訴訟人)
游秀純(即游光明之承受訴訟人)
游嘉敏(即游光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3條復規定,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第466條之3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0號判決確定在案,關於訴訟費用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8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本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1 游錦富 80分之1 215元 2 游騰立 240分之1 72元 3 游騰正 240分之1 72元 4 游美環 240分之1 72元 5 登記名義人:游清圳(歿) 全體繼承人:游秋子、黃楊秋薇、楊煥琳、楊睿宏(原名楊朝明)、楊秋涼、楊朝基 連帶負擔90分之1 連帶賠償191元 6 游進楠 30分之1 573元 7 登記名義人:陳游阿香(歿) 全體繼承人:陳素月、陳淑媛、陳素美、陳守漢 連帶負擔60分之1 連帶賠償286元 8 登記名義人:陳阿里(歿) 全體繼承人:林秀嬌、張錠、 張林茂、趙馬丁、林中茂、林明哲、賴菊香、林容嬿、林永崧、林芸楨 連帶負擔60分之1 連帶賠償286元 9 游漢欽 40分之1 430元 10 游淑卿 125分之3 412元 11 游于萱 160分之1 107元 12 游于庭 160分之1 107元 13 游騰仁 60分之1 286元 14 游騰智 60分之1 286元 15 游秋子 90分之1 191元 16 游金男 40分之1 430元 17 楊樹勳 500分之2 69元 18 曾素卿 20分之3 2,577元 19 游騰修 60分之1 286元 20 游騰憲 60分之1 286元 21 游克偉 500分之12 412元 22 游翔瑋 125分之3 412元 23 鍾亦嵐(原名:游築和) 45分之2 764元 24 游進成 30分之1 573元 25 游忠賢 30分之1 573元 26 游水源 30分之1 573元 27 游金輝 40分之1 430元 28 蔡季宸(原名蔡永昌) 連帶負擔40分之1 連帶賠償430元 劉錦書 劉榮宗 劉榮斌 29 鄭光志 4分之1 4,296元 30 于嘉頤(即聲請人) 20分之1 由聲請人負擔。 31 游承修 480分之3 107元 32 游惠嵐 480分之3 107元 33 游碧芬 125分之1 137元 34 游秀純 125分之1 137元 35 游嘉敏 125分之1 137元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裁判費 6,390元 由聲請人預納。 2、裁判費 6,193元 由聲請人預納。 3、地政規費 4,6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附註:(元以下均4捨5入) 本件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之訴訟費用,依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判決之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判決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本件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共計17,183元,相對人分別應負擔之金額即依上開附表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計算,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本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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