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 告 王振榮張凱閔
被 告 李元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207號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秦富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M%2C115%2C%E9%99%84%E6%B0%91%2C203%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