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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上,97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字第97號 上 訴 人 鍾子琳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被 上訴 人 周子芹

鄒新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律師李宜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佳旻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V%2C115%2C%E4%B8%8A%2C97%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