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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非抗,45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非抗字第45號 再抗告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再抗 告 人 李香諄 共 同代 理 人 余景登律師相 對 人 邱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4行中關於「115年度抗字第1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度抗字第11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案由欄關於原裁定之案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秀珍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V%2C115%2C%E9%9D%9E%E6%8A%97%2C45%2C2026072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