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陶依蘋附民被告 莊子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7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思薇法 官 林靖涵法 官 李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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