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M,115,自,2,2026072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6:2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自訴人利炳坤張盛喜律師
- 自訴人張玟瑩
- 自訴人鄭玉豐
- 被告賴秋蘭
- 被告張裕洸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自字第2號
自 訴 人 利炳坤
自訴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張盛喜律師自 訴 人 張玟瑩
鄭玉豐
共 同自訴代理人 張盛喜律師被 告 賴秋蘭
張裕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雖有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漏載自訴代理人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法 官 張雅喻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品穎
附表:
原判決內容(當事人欄) 自 訴 人 鄭玉豐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利炳坤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自訴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 張盛喜律師 自 訴 人 張玟瑩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張盛喜律師 更正後內容(當事人欄) 自 訴 人 利炳坤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自訴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 張盛喜律師 自 訴 人 張玟瑩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鄭玉豐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張盛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