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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重訴,140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楊守元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代理 人 許智涵 程光儀律師 林泓均律師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林福山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複代理 人 田國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陳文瑞」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福山」。

理 由

交通部公路局原名交通部公路總局,又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法定代理人由陳文瑞變更為林福山,並經林福山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依被告交通部公路局之聲請,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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