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陳文瑞」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福山」。
交通部公路局原名交通部公路總局,又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法定代理人由陳文瑞變更為林福山,並經林福山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依被告交通部公路局之聲請,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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