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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竹小,731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7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温麗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戴貴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6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而上訴人上訴時載明僅就新臺幣(下同)31,646元部分提起上訴,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而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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