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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勞補,83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王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算相關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一、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有效,命相對人補發工資
    至114年4月14日日止、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補發之總金額為何
    ?計算式為何?法律上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何?
二、兩造間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應包含約定給付工
    資之方式、金額等內容)。
三、兩造間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薪資存摺帳
    戶交易資料影本。
四、兩造間終止勞動契約(離職日期)之相關證明(如:簡訊、
    公文、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談話內容截圖、存證信函及回執
    等、、)。
五、本件工作地點為新竹市○○路○段000號之證明。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2C115%2C%E5%8B%9E%E8%A3%9C%2C83%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