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聲保,746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旭文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旭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法 官 包梅真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許睿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HM%2C115%2C%E8%81%B2%E4%BF%9D%2C746%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