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HM,115,聲保,749,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6:3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林俊億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億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億(原名林宗玉、林宗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罪,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法 官 包梅真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許睿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