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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附民,500 裁判日 2026-07-27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原 告 邱雅琦 被 告 林君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 第104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40號)移轉管轄至本院,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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