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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