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原附民,67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李秀梅 被 告 潘威龍 訴訟代理人 黃一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原金訴字第8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法 官 藍得榮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M%2C115%2C%E5%8E%9F%E9%99%84%E6%B0%91%2C67%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