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法 官 連庭蔚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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