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TDM,115,聲,325,20260728,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6: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胡懷恩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懷恩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98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暨其正本之案由欄第2行關於「114年度執聲字第11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度執聲字第298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暨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