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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訴,229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家偉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李芷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2C114%2C%E8%A8%B4%2C229%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