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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審附民,1496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496號原 告 沈明德被 告 黃櫳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7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法 官 蘇品蓁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書 記 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2C115%2C%E5%AF%A9%E9%99%84%E6%B0%91%2C1496%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