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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重訴,66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EMUDOM FAFUANGWITTAYAKUL

指定辯護人 黃靖騰律師被 告 SITTHICHOK NA BANGCHANG

指定辯護人 林唐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HEMUDOM FAFUANGWITTAYAKUL、SITTHICHOK NA BANGCHANG 均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KHEMUDOM FAFUANGWITTAYAKUL、SITTHICHOK NA BANGCHA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2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2人均為外籍人士,在臺並無固定住居所,倘被告2人出境在外,難以期待被告2人會接受我國刑罰權之行使,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性,爰命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5年7月16日訊問被告2人,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均自115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法 官 羅文鴻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葉家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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