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115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 告 林○語(年籍資料詳卷)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林○仲(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 蕭○欣(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吳宗憲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4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法 官 郭玉聲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余冠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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