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彰小調字第380號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相 對 人 梅文洲 越南國籍人,已出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本件起訴狀之越南文譯本(須蓋有翻譯社大印)及影本各一份。
二、本件被告為為越南籍,依「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顯示其居留證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經撤(註)銷,且已於114年8月14日出境,其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原告應陳報被告在國外之最新住址以供送達,若無法得悉,則應聲請對之為國外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李育真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EV%2C115%2C%E5%BD%B0%E5%B0%8F%E8%AA%BF%2C380%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