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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彰補,840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84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勇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38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50元。

二、應陳報事項:㈠提出完整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之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㈡敘明原告請求按年息15.84%計算之請求權基礎(法律規定、契約條款)為何? ㈡陳報本件完整帳務明細表(含歷次消費或借支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本金、利息請分別列計)

三、原告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4萬321元 1 利息 25萬8,365元 115年5月18日 115年6月17日 (31/365) 15.84% 3,475.82元  2 利息 7萬6,462元 115年6月4日 115年6月17日 (14/365) 4.99% 146.35元  3 利息 7萬7,114元 115年6月4日 115年6月17日 (14/365) 14.99% 443.37元  小計       4,065.54元 合計        44萬4,38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EV%2C115%2C%E5%BD%B0%E8%A3%9C%2C840%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