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被告李文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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