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4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舒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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