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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交訴,13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育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撤緩偵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蔡育典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洪舒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燕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TDM%2C115%2C%E4%BA%A4%E8%A8%B4%2C13%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