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TDM,115,易,511,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6: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楊新春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350號
115年度易字第352號
115年度易字第511號
115年度易字第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新春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14號、114年度偵字第23407號、114年度偵字第23408號、114年度偵字第23418號、114年度偵字第22144號、114年度偵字第23919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楊新春因竊盜等案件,檢察官均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洪舒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