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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易緝,37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緝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俊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江俊諺因侵占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洪舒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燕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TDM%2C115%2C%E6%98%93%E7%B7%9D%2C37%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