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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聲保,104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宗霖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宗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宗霖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其中5月已執行完畢)及3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處分,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35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0號、第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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