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聲保,105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國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國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國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45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宜軒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TDM%2C115%2C%E8%81%B2%E4%BF%9D%2C105%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