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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訴,1101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雅禾

選任辯護人 王國峰律師何忻螢律師吳信霈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雅禾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法 官 簡汶珊法 官 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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