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TDM,115,訴,1305,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王竣國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竣國
選任辯護人 賴俊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892號、115年度偵字第5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王竣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洪舒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