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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嘉交簡附民,76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鄭正山 被 告 黃杉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832號、115年度交易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就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為無罪之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劭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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