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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附民,399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原 告 蔡錦文 被 告 蕭榮宏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年度金訴字第51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對原告犯幫助加重詐欺、洗錢等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以115年度年度金訴字第51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故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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