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附民,590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90號原 告 蔡麗香

被 告 LEE KWONG MENG(中文名:李光明)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訴字第928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法 官 蔡尚傑法 官 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江柏翰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M%2C115%2C%E9%99%84%E6%B0%91%2C590%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