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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賠償損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YDM,115,附民,604,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7:0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陳弘宇
- 被告LEE KWONG MENG(中文名:李光明)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04號原 告 陳弘宇
被 告 LEE KWONG MENG(中文名:李光明)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訴字第928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法 官 蔡尚傑法 官 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