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原 告 毛亭雅
被 告 丁漢武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簡字第240號(原115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何啓榮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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